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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科学、依法规范村民建房秩序,预防和制止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发生,XX市采取五项措施加强村民建房审批管理。
一是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农户在乡镇、村规划区范围内建房,严格实行“一表制”审批。各乡镇以《城乡规划法》以及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依据进行审批,符合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是严格识别建房审批对象。村民建房审批对象须为户籍所在地村集体成员且拥有宅基地,对拟申请建房的宅基地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三是严格执行村民建房标准。村民建房用地面积确定须统筹考虑主房、附房等用地,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相关标准,川区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山川结合带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已获批建设的新农村村庄按规划布局面积执行。村民建房原则上控制在两层以内(含两层),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米,沿口高度不得超过6米。因征地拆迁安置建房或异地规划新建房按拆迁安置方案或规划新建的规定标准执行。住建部门结合各乡镇实际,编制符合当地特色、体现乡土风貌的农村房屋建设图集,作为村民建房指导。
四是严格规范建房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村民建房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委会受理、乡镇组织联审、批后告知、事中事后监督、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程序进行。
五是严格村民建房过程监管。各乡镇对批准建设的村民房屋相关信息在建房地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乡镇接到投诉举报后,做好记录,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依法查处违法建房行为。强化乡镇属地监管职能,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切实增强土地、规划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拆除。